宿食药监党〔2006〕11号
各县(区)局,市药检所,市局机关各处室: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既快又好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在本系统内部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教育阶段(5月—6月)
按照《宿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抵制商业贿赂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在这一阶段,要讲明自查自纠有关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帮助全体干部职工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9月)
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实事求是的对近三年以来在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帮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过程中自身存在的执法不公、以权谋私、接受宴请、吃拿卡要、损害监管相对人利益、收受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等行为进行自我剖析、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材料,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见附件),于9月20日前一并报送市局监察室。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把握以下政策:
1、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
2、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待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10月—12月)
针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严肃纪律,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把治理商业贿赂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执法监管行为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自查自纠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县、区局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情况以及修订、完善制度情况书面报送市局监察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1月—2月)
由市局组织检查组,对全系统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效果不明显、应付走过场的单位,要重新进行补课和整改。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系统自查自纠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华同志担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建民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负责本系统内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市局监察室主任刘世同同志和人教处处长包善平同志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监察室、人教处的其他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局党组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一阶段的工作落实,确保此项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附件:《宿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自查自纠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