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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制度

日期:2006-2-7 19:35:09   编辑:  点击:

 

一、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法违纪现象,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二、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违反规定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三、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按规定申报,不准借机敛财。

四、不准以虚报、谎报的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和其他利益;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基层“吃、拿、卡、要”。

五、不准违反规定购置轿车和通讯工具及报销有关费用。

六、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擅自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所在单位提供优惠条件,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七、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公差或到基层工作的食宿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九、各部门每半年对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一次回顾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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