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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6-2-7 19:34:24   编辑:  点击:

 

一、严格执行市药监局的“六条禁令”,不准在上班期间饮酒。严禁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消费,凡娱乐性票据一律不许报销。

二、不准在执法中接收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严禁吃、拿、卡、要。

三、不准泄露检验工作秘密。

四、不准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包庇、纵容违法违纪活动。凡与监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准接受监管对象的现金或有价证券。对送来钱物一律当场退回,对退回有困难的,可以向领导报告,交公处理。

六、不准要求涉药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出的各项费用。

七、工作人员及配偶和子女,不准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也不许在药品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八、在药品检验过程中不徇私情,不得在报告书发出之前透露检验结论。

九、在配合市局有关处室下基层工作时,应严格按执法程序进行工作。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十、不准刁难监管服务对象,更不允许对监管和服务对象泄私愤,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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